(2012)未民张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崔雪梅诉靳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雪梅;靳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549号原告崔雪梅,女,1957年1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新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宝安,男,1955年3月10日生,汉族。原告崔雪梅与被告靳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雪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媛,被告靳宝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雪梅诉称,2011年4月30日被告靳宝安从其处借款3.26万元并向其出具欠条确认了上述事实。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其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借款3.26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靳宝安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对,其2011年4月30日确实向原告借款3.26万元,但这笔钱是原告想让其离婚资助其的钱。而且其已经还过2万元,现只欠1.26万元。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也从没有向其主张权利,09年的欠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故其不同意偿还1.26万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0日,被告靳宝安从原告崔雪梅处借款3.2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到崔雪梅人民币叁万贰仟陆百元整(32600.00)此据。靳宝安2011.4.30。另被告靳宝安2009年3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向原告补偿生活费贰万元整。2012年元月9日原告崔雪梅收到被告靳宝安贰万元并向被告出具“收条”一张,注明:今收到靳宝安还的借款贰万元整(20000.00)崔雪梅2012.元.9。庭审中双方对2012年元月被告给付原告的2万元各执己见,原告认为是被告给付原告的2009年3月28日“欠条”的补偿生活费,被告认为是归还的2011年4月30日“借条”的借款。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其与被告靳宝安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靳宝安对借款事实也予以认可,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2012年元月9日原告崔雪梅收到被告靳宝安的2万元,按照“收条”所写应当是归还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故扣除此笔还款后被告还应归还原告1.26万元借款。原告所称被告承诺向其补偿生活费,与本案无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靳宝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崔雪梅借款1.26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300元,由被告承担315元,被告于付上款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辛 敏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辛敏送达时间:年月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