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姜仁飞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仁飞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淳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仁飞,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仁飞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仁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5月,被告人姜仁飞向广大银行杭州分行申领得卡号为40×××77的信用卡,至2011年10月,共恶意透支本金7087.35元。2、2008年9月,被告人姜仁飞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申领得卡号为62×××94的信用卡,至2011年10月,共恶意透支本金28430.50元。3、2008年10月,被告人姜仁飞向广发银行杭州分行申领得卡号40×××40的信用卡,至2011年10月,共恶意透支本金19849.70元。4、2008年7月,被告人姜仁飞向宁波银行杭州分行申领得卡号为62×××05的信用卡,至2011年10月,公恶意透支本金19590.94元。综上,被告人姜仁飞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7万余元。归案后,被告人姜仁飞家属为其退赔赃款人民币8万元,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各银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方天伦、俞亚峰、朱亚桥、姜选明的证言,银行报案报告,情况说明、信用卡申领相关资料及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仁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姜仁飞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并归还了全部透支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仁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苏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