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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被告: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 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拜立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