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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尚明军诉刘金龙、第三人张建胜、刘全喜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明军,刘金龙,张建胜,刘全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267号原告尚明军,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相桥村北河组。被告刘金龙,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相桥村北河组。第三人张建胜,男,1958年2月3日出生,下岗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10号。第三人刘全喜,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相桥村北河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明军诉被告刘金龙、第三人张建胜、刘全喜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明军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尚明军负担。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朱宝发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喜建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