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山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武焕与张治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程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