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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何某,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龙光钊,广东省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于××××年××月××英德市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姻由父母包办,两人无感情基础。2001年10月10日,原告生下儿子陶天松。因婚后两人交流极少、性格不合,无法培养夫妻感情。2002年6月被告外出务工后夫妻聚少离多,感情走向破裂。原告遂诉至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何某与被告陶某自愿离婚。婚生儿子陶天松由被告陶某抚养,原告有探视权。各方衣物归各自所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谭雪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