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初字第17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舒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1754-1号原告李某。担保人刘某。被告舒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舒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舒某名下价值20440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舒某名下价值204405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刘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68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