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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行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金天增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天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海行初字第00159号原告金天增,男,1927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日亮,男,1956年7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三层。法定代表人魏星,主任。原告金天增不服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淀区房屋征收办,根据海政办发(2011)7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承担的有关房屋征收拆迁职责划入海淀区房屋征收办)作出的拆迁许可延期许可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金天增诉称,2012年4月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京建字(2012)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海淀区房屋征收办作出的关于对京房海拆许字(2004)第229号拆迁许可证进行延期的决定。原告认为,被诉拆迁许可延期行为依据的北京市政府批准文件系伪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擅自扩大拆迁范围并对原告所有的房屋作出行政裁决;被诉拆迁许可延期行为多次延期远远超过合理行政范围。现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京房海拆许字(2004)第2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行为(延期至2012年5月19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2008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以金日亮为北京市海淀区香山魏家村7号房屋的产权人作出海建裁字(2008)第124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针对北京市海淀区香山魏家村7号房屋作出了海建裁字(2008)第124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金天增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因此,其与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行为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天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金天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建代理审判员  周元卿代理审判员  郭振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