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35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张伟林与麦高迪工业皮带(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林,麦高迪工业皮带(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3548号原告张伟林,工人。委托代理人胡吉文。与原告关系。被告麦高迪工业皮带(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南葛后街村出村路以北、烟青一级路以东。法定代表人TadoliniGiorgio,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兵,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湛,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林与被告麦高迪工业皮带(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林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林撤回对被告麦高迪工业皮带(青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伟林负担。审判员 唐凤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紫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