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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鹏程王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张海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鹏程王进出口有限公司,张海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73号原告:宁波鹏程王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号:152626000001883)。住所地:宁波市保税区兴农大夏4-558A。法定代表人:王敏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海松(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906202734),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周明辉,宁波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鹏程王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鹏程王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595.50元,由原告宁波鹏程王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