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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曾某1与温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某1;温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604号原告曾某1,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被告温某,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2年8月0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1诉被告温某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紫金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子女(曾某2,女,××××年××月××日出生;曾晓萍,女,2003年7月24日出生;曾某3,男,2007年1月8日出生)。因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11年7月7日在紫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婚生三个子女由被告负责抚养。现因被告无能力同时抚养三个子女,且原、被告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没有考虑到离婚后子女生活及读书方面的问题,给小孩在生活、读书等方面带来了许多不利,为了子女能健康成长,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女曾某2、曾某3由原告负责抚养,曾晓萍由被告温某负责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曾某1与被告温某的婚生子女曾某2、曾某3由原告曾某1负责抚养,曾晓萍由被告温某负责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航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