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菏牡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贵文与菏泽市弘通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文,菏泽市弘通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牡民初字第699号原告:王贵文,市民。委托代理人:马洪亮。被告:菏泽市弘通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秀英,董事长。被告: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奥林匹克村5栋2门。法定代表人:乔玉志,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王贵文与被告菏泽市弘通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文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文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王贵文负担。审判长  陈军亭审判员  韩继东审判员  柴新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丽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