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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商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20-08-20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鲁兴建材销售处与济南市高新区建设总公司、杨如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鲁兴建材销售处;济南市高新区建设总公司;杨如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566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鲁兴建材销售处,地址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建材批发市场第四交易区。负责人鲁爱梅,任经理。被告济南市高新区建设总公司。被告杨如春,男,汉族,1963年生,住泰安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齐松涛审判员  郭 健审判员  王开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