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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迁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墅国与刘俊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墅国,刘俊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705号原告吴墅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新明,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墅国诉被告刘俊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墅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吴墅国撤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  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侯彦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