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迁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墅国与刘俊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墅国,刘俊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705号原告吴墅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新明,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墅国诉被告刘俊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墅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吴墅国撤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 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侯彦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