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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南纸箱厂与湖北省武穴师范天平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南纸箱厂,湖北省武穴师范天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南纸箱厂,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涵三宫47号。法定代表人:彭新生,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湖北省武穴师范天平厂。法定代表人:李晓林,男,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南纸箱厂依据已生效的(2008)武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4月9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南纸箱厂承诺放弃部份款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偿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37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兵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大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