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南纸箱厂与湖北省武穴师范天平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南纸箱厂,湖北省武穴师范天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南纸箱厂,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涵三宫47号。法定代表人:彭新生,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湖北省武穴师范天平厂。法定代表人:李晓林,男,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南纸箱厂依据已生效的(2008)武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4月9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南纸箱厂承诺放弃部份款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偿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37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兵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大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