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牡执恢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栾九江,鲁红,马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菏牡执恢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执行人栾九江。被执行人鲁红。被执行人马先超。本院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菏牡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于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栾九江、鲁红、马先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栾九江、鲁红、马先超履行生效的(2010)菏牡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栾九江、鲁红、马先超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红在中国工商银行巨野支行账号:16×××47(卡号:62×××32)的每月工资15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晓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欧位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