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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341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5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2012年6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郭保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豫J562**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去滑县半坡店乡黄塔村为其母亲看病,当晚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车沿郑吴公路回家,当自西向东行驶至滑县白道口镇西安村路口西路段时,将行人安某某撞到,造成安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逃逸。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5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滑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178000元,并经公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驾驶证信息查询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滑县公安局法医学尸检鉴定书,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身份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公证书、赔偿协议、收到条、撤诉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系肇事后逃逸,但事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赔偿被害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其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对其从轻处理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建领审 判 员  王士玲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