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民一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潘翠英与潘华云、李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翠英,潘华云,李明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一初字第00764号原告:潘翠英,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潘华云,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李明秀,女,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翠英诉被告潘华云、李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翠英撤回对被告潘华云、李明秀的诉讼。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潘翠英负担。审判员 朱贵兵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