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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城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715号原告王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若斐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