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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阳法新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玉娇与郭文超、深圳市永辉昌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娇,郭文超,深圳市永辉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新保字第11号申请人张玉娇,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829。被申请人郭文超,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公民身份号码:×××2697。被申请人深圳市永辉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芳。申请人张玉娇因与被申请人郭文超、深圳市永辉昌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深圳市永辉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玉娇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深圳市永辉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伟雄代理审判员  钟新华人民陪审员  徐关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林高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