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二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衡水红果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衡桃民二催字第3号申请人衡水红果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衡水红果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401330/00767912,出票日期为2011年4月20日,票面金额为21062.1元,出票人为衡水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申请人的转账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人衡水红果鸿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淑清人民陪审员 杨 青人民陪审员 杜晶晶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米亚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