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乐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乐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石某,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双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贾义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