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张某甲,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乙,男,现年50岁,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任争国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邢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