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孔旗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旗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69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旗荣,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于宁波市北仑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旗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旗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孔旗荣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本区小港街道石龙线与下邵火葬场路口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后民警在处理该事故时发现被告人孔旗荣有酒气,遂对其进行抽血化验。经鉴定被告人孔旗荣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27.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旗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经过说明及照片,血液提取经过录像,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驾驶证查询信息,被告人所驾车辆行驶证及照片,证人俞某、王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旗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旗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旗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郑璐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