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二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与王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王云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463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诉讼代表人郑占想,任该社主任。被告王云青,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东安庄乡西阳台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安庄信用社与被告王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安庄信用社于2012年8月2日以双方正协商处理该笔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安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勇审 判 员 刘小召人民陪审员 秦振亚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