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双喜、魏风兰、刘杰、刘思杭申请执行闫全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喜,魏风兰,刘杰,刘思杭,闫全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喜(曾用名李小立),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魏风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思杭,女,汉族,2010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闫全信,男,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闫全信所有的豫B908**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商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