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杭州萧博建材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北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博建材有限公司,绍兴县北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109号原告:杭州萧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京臣。被告:绍兴县北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天然。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北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萧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薛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