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北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蕾信用社与潘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蕾信用社,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蕾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潘杰,男,1962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在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蕾信用社与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应的(2012)安文证执字第59号执行证书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潘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杰在位于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灯塔路阳春光华C座1单元1层东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杰位于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灯塔路阳春光华C座1单元1层东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准毁损、转让或用于抵押。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西锁审判员  郭永革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晓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