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董卫博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卫博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971号罪犯董卫博。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卫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10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2年7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卫博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01月14日获表扬奖励;2012年01月20日获表扬奖励;2011年07月15日获表扬奖励;2010年7月22日获二季度单项奖励;2012年4月13日获一季度单项奖励。罪犯董卫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符合假释的条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卫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卫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裴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