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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蔡德梃与谢建武查兰珍李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德梃;谢建武;查兰珍;李士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58号原告蔡德梃,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邢利军,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查兰珍,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李士亮,住址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余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