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2012初053原告长治市漳泽安铁化工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漳泽安铁化工有限公司,石伟,魏红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53号原告长治市漳泽安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马厂镇安阳村南。法定代表人刘东明,职务经理。被告石伟,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东大街甜水巷129号2号楼1单元02户。被告魏红刚,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东大街甜水巷129号2号楼1单元02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漳泽安铁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伟、魏红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市漳泽安铁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漳泽安铁化工有限公司以证据不充分、不完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市漳泽安铁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7220元,减半收取23610元,由原告长治市漳泽安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张洪安代理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景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