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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荔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廖明明,荔浦县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仕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罗军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