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廖明明,荔浦县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仕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罗军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