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李雪松与深圳市��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松,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537号原告李雪松,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被告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龙珠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455747207。法定代表人李翔,院长。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细江,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原告李雪松诉被告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多收取其检测费用82.15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回多收的检验费82.15元;2、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复印费20元。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无法律依据多收取原告检测费用82.15元属实,依法应予返还;但因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已同意返还,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雪松82.15元;二、驳回原告李雪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雪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