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有凡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平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道存,男,1974年3月18日生于信阳市平桥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存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道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道存到信阳市平桥区申通停车场帮董建军拖车时,趁人不备,将旁边停放的大众“途观”跃野型事故轿车��的发动机仓内控制盒(电脑板)盗走。经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电脑板价值136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板已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道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先敏的陈述,证人董建军、李凤波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道存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被盗物质被及时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道存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万汶人民陪审员 马 旭人民陪审员 潘明荣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彭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