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与袁学用、黄志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袁学用;黄志源;黄晓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住所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二环西路。负责人:叶力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秋盛,男,44岁,住广东省海丰县,工作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被告:袁学用,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黄志源,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黄晓东,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诉被告袁学用、黄志源、黄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日以被告同意还清所有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40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春婵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永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