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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陆雷鸣与徐权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雷鸣,徐权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28号原告:陆雷鸣,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潘丽萍,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权福,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雷鸣诉被告徐权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权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550元,减半收取计47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