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68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强,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系申洲公司员工,家住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强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浙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新碶街道恒山路与南海路路口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刘强有醉驾嫌疑,遂对其进行抽血化验。经鉴定被告人刘强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29.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经过说明及照片,血液提取经过录像,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人杨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所驾车辆行驶证及照片,被告人驾驶证信息网络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2年10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郑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