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外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绍兴时丽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杉杉(芜湖)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时丽纺织品有限公司;杉杉(芜湖)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外初字第56号原告:绍兴时丽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彩丽。委托代理人:张伯灿。被告:杉杉(芜湖)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亚男。原告绍兴时丽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杉杉(芜湖)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李籽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10日、7月15日、8月12日、9月10日,原、被告分别签订合同八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加工布料。现被告尚欠原告款项人民币669265.67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定作费669265.67元。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现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宁波,同时约定“若双方产生异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向签订地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明确具体,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又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了异议,并未放弃仲裁,故本案依法应属于仲裁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时丽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杉杉(芜湖)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易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