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即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国立忠与青岛一涵木业有限公司、宋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立忠,青岛一涵木业有限公司,宋艳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国立忠。被告青岛一涵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普东镇。被告宋艳平,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立忠与被告青岛一涵木业有限公司、宋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立忠于2012年8月2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斐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