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赵某诉咸阳瑞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咸阳瑞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咸秦民初字第01851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王莉,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瑞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汽车北站北50米,组织机构代码证74503880-4。 本院受理赵某诉咸阳瑞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咸阳瑞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所在地在咸阳市渭城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渭城区人民法院审判。 经审查,被告所在地在咸阳市渭城区,原、被告之间所签合同无约定管辖,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从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宇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