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恢复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韩红波与被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红波,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恢复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韩红��。被执行人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云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1)西民二终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韩红波与被执行人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红波与被执行人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双方于2012年1月1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9378元;二、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管理该商住楼的物业期间免收申请执行人的物业费;三、该商住楼的物业管理移交或不在管理之日起,物业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四、违约金支付后该案执行完毕;五、一审、二审诉讼费申请执行人放弃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西民二终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