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与邹云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邹云祥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号外研社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蔡剑峰,社长。委托代理人赵春杨。委托代理人马晓林。被告邹云祥。本院在受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邹云祥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后,于2012年7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应于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未在该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书面的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文宏代理审判员 董荣昌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