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调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宝应县直管公房管理所与陈百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直管公房管理所;陈百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调初字第174号原告宝应县直管公房管理所,住所在宝应县朱家巷**。法定代表人傅广生,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余勇,该所主任。被告陈百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直管公房管理所诉被告陈百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县直管公房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宝应县直管公房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