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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靖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冯某。 被告李某。 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称,原告冯某于2011年8月初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李某,××××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李某在原告冯某家中居住不满一个月,以水土不服回为由于2011年11月1日回越南,之后就表示不再回来并更换电话,现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李某,由于原、被告只共同生活一个月,此后双方未再联系,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1年11月1日,被告李某离家回越南,双方自此没有再联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冯某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确认书及原告冯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虽属自愿结婚,但自认识到结婚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夫妻关系不和睦,特别是2011年11月1日被告李某回越南,双方自此没有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冯某起诉请求离婚,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又没有到庭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辩论、质证,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雪云 审 判 员  赖陆好 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雪华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呆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