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三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郭春岗与徐川程、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岗,徐川程,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三初字第1004号原告郭春岗,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喜杰。被告徐川程,农民被告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827507-9)。法定代表人李茂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健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支公司。住所地:福山区福海路65-1号(组织机构代码86515721-8)。负责人徐瑞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秉林、曲青艳,山东舜翔(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岗与被告徐川程、被告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尚未治疗终结,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春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1元,退给原告郭春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林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