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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