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