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商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860号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马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喜武,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被告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渭南国家科技园大荔核心区(官池镇)。法定代表人韩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