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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法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法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于1969年6月18日。被执行人闫某某,女,生于1979年1月2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8)陇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闫某某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0日内自觉履行判令义务,经本院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闰金菊已经执行完判令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陇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