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法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法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于1969年6月18日。被执行人闫某某,女,生于1979年1月2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8)陇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闫某某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0日内自觉履行判令义务,经本院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闰金菊已经执行完判令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陇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