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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法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海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张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法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金堂,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海强,男,生于1973年6月5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0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海强、冯进儒于30日内自觉履行判令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令义务。本院遂于2012年7月经被执行人张海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执行人张海强所有的陕C157**号“华山”牌车辆进行了价格评估,被认定价值人民币3.2万元,因被执行人张海强未自觉履行判令义务,后被执行人同申请执行人达成扣除被执行人应该承担的车辆鉴定费用外以折价人民币3.1万元将被执行人张海强所有的陕C157**号“华山”牌车辆抵顶给申请执行人折抵被执行人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义务。���被执行人张海强巳经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履行完毕部分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张海强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中人民币31000元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