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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金苏、张月园等与付卫东、虞城黄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苏,张月园,庄早早,付卫东,虞城黄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张金苏。委托代理人:庄早早,即本案第三原告,与原告张金苏系祖孙关系。原告:张月园。原告:庄早早。被告:付卫东。委托代理人;张广超。被告:虞城黄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杰。委托代理人: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苏、张月园、庄早早诉被告付卫东、虞城黄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苏、张月园、庄早早于201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虞城黄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苏、张月园、庄早早撤回对被告虞城黄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季青春 百度搜索“”